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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私企工作时间却是12小时?可以告吗?

可以告,但企业也不傻,一般没那么容易被告倒的,因为他们已经把违法的事情变成“合法化”了,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时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么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弄清楚这两点是关键。

关于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就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来说,一个月加班时间就达88小时,也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了,如果是每周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离谱了,由此可见,该公司是违劳动法的,只要证据确凿,是可以向劳动局告发这种黑心公司的。当然,现实当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么傻,私企的人事部门也不是吃素的,他们很可能已经将某此不合法的行为变“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让员工中午不打卡,那么你就无法提供准确的上、下班时间,也就无法告发公司了,又比如说有些公司规定,加班时间是不用打卡的,这样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超时加班证明,所以说,想告赢公司也不容易。

 

关于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方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对方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支付相对应的加班费,只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也是可以起诉公司的。但同样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阴招、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将不给加班费的做法变成“合法化”,我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欢在劳动合同和工资条上面做文章,将不给加班费变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谈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资,那么劳动合同工资一项写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会跟你解释,实际上是按5000元每月发的,然后工资条上面分成几部分,比如基本工资1700元,加班费2000元,绩效工资1300元,那么加起来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们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么,这个时候公司是可以不给你发加班费的,你如果想起诉它,那公司人事部就会马上拿出工资条给劳动局看,劳动局看到工资条也有加班费这一项,也就无话可说了,所以,员工还是玩不过这些黑心企业啊!

综上所述,对于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时这种现象,是可以告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只会以证据不足来收场,所以,作为一名员工,作为弱势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识别出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时刻多留个心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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